歐盟瀝青標準規範與CE標章

2023-07-30

「CE標章」是一種產品認證標章,貼有「CE標章」的產品代表符合安全、衛生、環保和消費者保護等一系列「歐盟準則(Directive)」所要表達的要求,被視為製造商打開併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,凡是貼有「CE標章」的產品就可在歐盟各成員國內銷售,無須再查核是否符合個別成員國的要求,從而實現了產品在歐盟成員國範圍內的自由流通。在歐盟市場「CE標章」屬強制性認證標章,不論是加入歐盟國家的企業生產的產品,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,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,就必須加貼「CE標章」,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《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》準則的基本要求。 

產品成效聲明

歐盟在2011年頒布實施「建築產品規章 (Regulation (EU) No 305/2011 — harmonised conditions for the marketing of construction products) 」。建築產品規章 (Construction Products Regulation, CPR) 是歐盟為建築產品營銷制定的統一法規,用通用的技術要求評估建築產品的成效性能,確保專業人士、公共機構和一般消費者有可靠的資訊,得以比較不同國家不同製造商的建築產品性能,改善歐盟建築產品的自由流通,促成單一市場運作順暢。CPR的重點是規定了評估和表達建築產品成效性能的方法和標準,以及使用「CE 標章」的條件。對於在CPR規定範圍內或已發佈歐洲技術評估法(European Technical Assessment)的產品,產品製造商必須起草一份「成效性能聲明(Declaration of Performance, DoP)」,內容應包括以下資訊[1]:

  • 產品說明;
  • 產品成效性能一致性的評估和驗證系統;
  • 參用的「共通技術標準(harmonized standard)」或參照的歐洲技術評估法;
  • 產品用途或預期用途;
  • 根據參用的「共通技術標準」或歐洲技術評估而擬定的「成效性能聲明(DoP)」。

「CE 標章」使建築產品能夠在任何歐盟國家合法投放市場,然後在歐盟單一市場上進行交易。歐盟國家必須建立建築產品聯絡點(Product Contact Points for Construction ),以提供相關建築產品要求的資訊。製造商必須備妥相關技術文件,並在此基礎上製定「成效性能聲明」並為產品貼上 CE 標章,以確保所生產供應的產品符合「成效性能聲明」; 如果製造商認為產品不再符合「成效性能聲明」,必須立即採取必要的糾正措施或將產品從市場上撤回或召回。

歐盟瀝青品質標準與試驗標準

瀝青鋪面材料的「共通技術標準」早在2008年即生效有「歐盟瀝青標準(European Standards for Asphalt)」,主要由「EN 13108瀝青品質標準」及「EN 12697瀝青試驗標準」兩系列組成,各成員國在引用該系列標準時,只要冠上國名簡稱即可,例如英國由BSI發佈的的瀝青標準規範即由BS EN 13108和BS EN 12697兩系列組成,BS指英國標準(British Standard),與歐盟瀝青品質標準共通,各個標準規範細項如表1及表2示[2]。

表1、歐盟技術標準之EN 13108瀝青品質標準系列表[2] 

表2、歐盟技術標準之EN 12697瀝青試驗標準系列表[2] 

我國的商品檢驗制度

商品檢驗是查核商品是否符合特定標準的程序,一國政府可基於保障消費者安全、衛生或環保等目的,以法令規範特定商品須符合特定標準,並運用各種符合性評鑑方法來評鑑產品之符合性,符合標準之商品方可於市場流通。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、衛生、環保及其它技術法規或標準,保護消費者權益,促進經濟正常發展,我國經濟部特制定「商品檢驗法」;該法第1條: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、衛生、環保及其它技術法規或標準,保護消費者權益,促進經濟正常發展,特制定本法;第2條第2款 商品檢驗由經濟部設標準檢驗局辦理;第3條 農工礦商品,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、品目或輸往地區者,應依本法執行檢驗;第5條 商品檢驗之執行方式,分為逐批檢驗、監視查驗、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。

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頁的「商品檢驗」項下有「應施檢驗商品專區」,列出12類如圖1所示,耐燃建材、塗料、木製板材、及外裝壁磚等,屬於營建材料相關,經點入「機械類產品」中亦有防火門、鋼筋、H型鋼與建築材料相關。經查,建築用磁磚為列檢項目,其它建材並非列檢項目,目前依照契約規定來確保品質與安全。

圖1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頁「應施檢驗商品專區」列出的12類商品https://www.bsmi.gov.tw/wSite/np?ctNode=8799&mp=1 

結語

從歐盟、美國、日本等先進國家之商品檢驗制度來看,可以瞭解目前先進國家在產品上市前階段,政府已經很少介入管制,取而代之的是業者自我管理。 政府角色著重在訂定產品應符合之標準,與依照產品風險性規定產品之符合性評鑑機構等,再由民間符合性評鑑機構來對產品進行檢驗。如此一來,政府可減少在檢驗、驗證業務之人力與物力之投入, 企業也可大幅度減少檢驗花費、縮短產品上市的時間,民間符合性評鑑機構亦可以增加新的商機。例如英國公路工程的成效契約,材料規範中規定瀝青混合料的品質應符合BS EN 13108-1, BS EN 13108-2, 或BS EN 13108-5的規定,且應由承商向監造單位提交材料的DoP並貼上CE標章,提交的DoP應明確展示該材料應符合規範要求的規定。(詳參「英國公路工程成效合約與施工性能成效測試」)

參考文獻

  1. 歐盟CE-驗證介紹,產品綠色驗證檢索平台cogp.greentrade.org.tw
  2. 台灣經濟研究院,我國商品檢驗制度改革之探討,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
  3. John B-Bullock, European Standards for Asphalt - An introduction to new European Standards and PD document, and their application in the UK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