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較不同廢輪胎管理機制

2021-08-10

廢舊輪胎回收途徑的發展常受管理機制的影響,WBCSD TIP報告中列出自由市場制、政府收稅管理制、及延伸生產者責任制(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, EPR)三種,下表列出不同ELT管理機制的比較。自由市場制的公部門干預最少,管理方法與一般固廢相同,沒有特別對ELT徵收費用,只制定管理目標並允許產業協會負責推動回收,自主合作採市場驅動且技術成熟成本低的回收法;缺點是無明確責任方,環境友善的技術路線因初始成本較高,很難開發落地;美國、日本、印度、印尼、泰國、及中國等都採用自由市場制。

政府收稅管理制則是採用相同的產品標準保證公平競爭,對輪胎製造商和進口商徵收稅金,由政府負責管理ELT並給予回收產業鏈的企業適當補貼,有利於更環保的回收途徑(例如重TDM、輕TDF、禁掩埋),主要缺點是公部門效率差且創新性不足。丹麥、斯洛維亞、克羅埃西亞採用政府收稅管理制。

大部份歐洲國家逐漸由自由市場制或政府收稅理制轉向EPR,所謂「延伸生產者責任」乃是環境保護的原則,目的在減少產品的環境衝擊,產品生產者必須在產品全生命週期中對該產品負全部的責任,特別是該產品的回收、循環再利用及最終處置。一般實務是由輪胎製造商創建共同組織負責ELT的管理,制定動態的生態費做為支撐費用,實現成本優化,通過報告義務實現更好的數據可追溯性,提高「生態費」使用的透明度,具有選擇最佳回收方案的彈性,生態費的金額取決於與ELT管理和二級市場相關的成本。隨著ELT管理越來越成熟和經濟高效,此生態費通常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降低。一般EPR制的產業鏈中物質流與金錢流關係如下圖所示。巴西、南非、南韓、蘇俄、烏克蘭及大部份歐洲國家則採用EPR制。詳參作者另文「歐盟推行的廢輪胎管理延伸生產者責任制」。

在實務上亦可採混合系統,例如美國一般在自由市場體系下運作,但是一些州也以通過專款、稅收和補貼來影響市場。在加拿大則依據產品管理計劃(Product Stewardship Scheme) ,輪胎製造商支付生態費用(轉嫁給消費者),但不直接負責ELT的管理,而是由各利益相關者組成的咨詢委員會負責分配資金,用來支助最有潛勢的回收路線的開發。此種方式對物質回收路線的重視程度很高。